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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音乐学院2022年公开招聘科研助理公告

工作地址:辽宁省 -- 沈阳市招聘职位:见正文学历要求:博士及以上发布时间:2022-07-13 发稿编辑:高层次人才网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做好2022年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2〕21号)、《关于做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科发〔2020〕29号)、《沈阳音乐学院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沈音院字〔2020〕37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拟面向我院毕业生公开招聘科研助理岗位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我院已毕业尚未就业的研究生和本科生,需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

二、招聘基本条件

科研助理是我院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主要包括:科学研究、学术助理和科研管理(财务助理)等辅助性工作。招聘基本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年满十八周岁,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热爱科研工作,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与组织能力,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执行力,熟练操作常用办公软件,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科研能力。

(三)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四)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三、招聘方式

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人员岗位信息在我院人事处官方网站(http://www.sycm.edu.cn/info.aspx?DWid=54)上统一发布。

(二)报名

报名时间:2022年7月6日至7月10日。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应聘人员须使用电脑网页打开链接(https://docs.qq.com/form/page/DTWljdGdTeEVjTFBI)或使用手机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真实准确的填写个人报名信息。网上报名信息只可提交一次,提交后无法修改,请应聘人员提交前确定所填报信息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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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

(三)资格审查

我院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具体要求详见《关于沈阳音乐学院2022年公开招聘科研助理资格审查事宜的通知》。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科研处联合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查应聘人员的毕业、就业信息。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科研助理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应聘人员应聘资格(考试和应聘资格)。

(四)考试考核

考核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1.笔试

笔试1个考试科目,其内容注重科研能力的考核,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

笔试结束后对成绩进行汇总分析,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2.面试

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未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参加面试;最后一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前,因应聘者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

面试注重道德素养、科研能力和专业基础等,体现对应聘科研助理岗位条件的要求。面试相关事宜和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将在我院人事处官方网站公布。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7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

笔试、面试成绩按5:5权重比例并保留两位小数计算应聘人员的总成绩,总成绩在我院人事处官方网站公布。

(五)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员名单在我院人事处官方网站公布。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由我院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人员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

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六)考察

由主管部门会同我单位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我院人事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对于公示有异议的人员,我院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科研助理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学院与科研助理签订劳动合同,聘期为 2 年,科研项目实施时间超过 2 年的可依项目实施时间续订合同一次,最多半年;聘期结束即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应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六、其他

1.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用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我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2.在招聘期间,如不按本公告完成规定招聘步骤(程序)的,视为自动弃权。

3.科研助理岗位人员的应领工资为人民币4561元/月;依法享受五险一金,应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学院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代扣代缴”。

4.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我单位将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递补仅一次。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沈阳音乐学院。

报名期间若有不明事宜请应聘人员通过电子邮箱咨询:sycmrsc0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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