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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山东潍坊昌邑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40人公告

工作地址:山东省 -- 潍坊市招聘职位:见正文学历要求:博士及以上发布时间:2022-06-20 发稿编辑:高层次人才网

根据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鲁办发电﹝2017﹞44号)和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鲁退役军人发〔2019〕3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22年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年度计划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40个,具体岗位信息详见《昌邑市2022年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计划》(附件1)。

二、招聘对象和招聘条件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昌邑市政府安排工作,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且目前仍有就业能力但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

(一)招聘条件

1.具有昌邑市户籍;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诚实守信;

4.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1962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1972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

5.服从单位安排,愿意从事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并能胜任工作岗位需要。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退役士兵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自动离岗或主动辞职的;

2.本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商业经营及创办社会组织的;

3.选择自谋职业并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的;

4.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

三、薪酬待遇

1.岗位薪酬包括基础薪酬、考核奖励、军龄补贴和岗位补贴四项。基础薪酬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考核奖励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60%执行,军龄补贴按每服役一年每月补贴20元执行,工龄补贴按专项公益岗工作满一年每月补贴20元/月执行。

2.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项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分别承担。

3.选择到城区以外镇街区岗位的,发放艰苦岗位补贴,由镇街区负责考核发放。

4.岗位薪酬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四、填报志愿

各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组织本次报名且符合条件退役士兵(见附件2)开展选岗志愿填报工作。

1.填报时间:2022年6月20日至6月23日。

2.填报地点:户籍地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

3.所需材料:本人携带有效证件现场填写《昌邑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志愿填报表》(附件3),并提交1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

注意事项:(1)选岗人员每人限报两个志愿,并须注明在两个志愿未能确定岗位时,是否服从调剂。(2)选岗人员经招聘录用后,在报到上岗的10个工作日内必须提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到期未提供者视为自动放弃专项公益性岗位。(3)本人无法到场填报志愿的,可委托他人(需提交委托人签字授权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填报志愿手续。

各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审核《昌邑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志愿填报表》,汇总填写《2022年昌邑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填报志愿汇总表》(附件4),经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个人提交的材料,于6月24日前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表》电子版发邮箱:cystyjrfwzx@163.com。

五、定岗方式与资格审查

1.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填报的选岗志愿进行定岗。如填报同一岗位的人数未超过该岗位计划数,则填报该岗位的人员全部招聘录用;如填报同一岗位的人数超出该岗位计划数,则根据填报人员的服役年限和年龄确定本岗位的录用人员(具体办法为:服役年限计算到月,服役年限长的先确定岗位;服役年限相同按年龄由大到小确定岗位,年龄以身份证登记日期为准)。第一志愿确定岗位结束后,再根据第二志愿确定岗位。如第一、二志愿未能确定岗位、且选择服从调剂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调剂录用;如两个志愿均未被录取,且本人不服从调剂的,视为放弃本年度专项公益性岗位选岗。

2.往年已报名参加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但未上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报名参加本年度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已选择专项公益性岗位,且签订劳动合同后又放弃岗位的,不具备参加本年度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资格。

3.选岗结果在昌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示栏及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

4.资格审查贯穿于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全过程。选岗后,如发现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专项公益岗资格,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岗位管理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人员的年龄、学历、身体状况等情况统筹安排工作岗位,并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鲁退役军人发〔2019〕31号)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及监督考核。

(一)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及时与专项公益岗人员签订劳动协议,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发放岗位薪酬并缴纳各项保险。劳动协议每3年签订一次。

(二)加强岗位培训。用人单位要落实岗前培训制度,加强对专项公益岗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纪律条例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工作能力。

(三)严格考核管理。用人单位要加强专项公益岗人员的业务考核和日常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要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四)严把退出渠道。

1.自然退出。专项公益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督促退出:

(1)通过考试、应聘、自主创业、转岗等方式实现就业的;

(2)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和调整中,进入“两委”班子的;

(3)达到退休年龄或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

(4)自愿退出岗位的;

(5)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2.人员清退。专项公益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终止岗位协议并取消待遇:

(1)严重违法违纪的;

(2)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3)组织、策划、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和聚集上访活动的;

(4)不遵守使用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上岗的;

(6)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7)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本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商业经营及创办社会组织的;

(8)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联系电话:0536-2179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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